划重点!新《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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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新《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必须知道的事

2024-03-14 07:45:59 案例展示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消防器材。用火、用电和设置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鼓励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结合实际在室外设置集中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充电情况做巡查,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第三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逃生技能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三十五条 利用自建房屋、住宅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牧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并做好日常火灾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风电站、光伏发电站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和储能电站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注明设施、装置的火灾危险,明确火灾预防的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程序。

  第四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主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设备,由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存档备查。

  单位不具备自主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测试条件的,应当聘请具备法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来更新老化电器设施、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设备、线路检测。

  第三十六条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逃生梯、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