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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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03-23 20:27:30 防火设备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理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