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安徽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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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安徽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

2024-03-31 04:22:40 防火设备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五)对极度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整改;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自身的需求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经济与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完整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行业的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法律和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做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实际的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自行或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理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

  (三)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来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四)依规定设置电瓶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做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依照国家和本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器材装备,定时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知识,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