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十条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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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十条规定”的公告

2024-03-01 19:46:39 行业资讯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为及时消除居住小区火灾隐患,全力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榆林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就逐步加强居住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应当避免在户内停放、充电;

  二、电瓶车充电线路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

  五、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对电动自行车做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住宅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八、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九、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居住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方法对电瓶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瓶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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