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设备办理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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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设备办理规则(草案)

2024-02-21 13:20:51 消防装备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备办理,保护人民生命工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法令》等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公共消防设备,是指保证公民人身、工业安全和公共工业安全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练习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配备等公共设备。

  修建消防设备,是指附设在修建内、外设置的火灾主动报警体系、主动喷水救活体系、消火栓体系、机械防排烟体系、安全分散体系等用于防备和补救修建物火灾的设备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建造和办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开展和变革、财政、建造、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办理、水务、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主任部分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景色名胜区办理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和办理工作。

  城建、供水、通讯、公路等事业单位或许企业详细担任相关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和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统筹施行乡、镇和寨子的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和办理。村民委员会详细担任寨子公共消防设备的保护。寨子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保护能够经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等途径处理。

  第四条 修建造计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规划建造配套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和公安派出所按责任对辖区修建消防设备建造和维保状况施行监督查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职业消防安全办理责任的部分,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对职业单位的修建消防设备建造和维保状况做办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任部分应当鼓舞、支撑大数据、物联网、云核算等技能在消防设备办理上的使用,活跃建立消防设备长途监控办理渠道,完成公共消防设备、修建消防设备运转办理的长途监控。

  第七条 铁路、港口、船只、公路、机场、军事设备、国家科研涉密组织的消防设备建造和监督办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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