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消防公布“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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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消防公布“免罚清单”

2024-02-28 18:49:25 消防装备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宝鸡市消防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若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或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若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或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在非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未影响疏散、逃生且能够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居民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自家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可以不按过失引起火灾处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对于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逾期拒不改正,但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或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对于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物业已履行职责,属于个人不听劝阻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客户服务对象存在单元内楼道堆放杂物、消防车道内停放车辆等问题,物业已履行职责,属于个人不听劝阻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三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对于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书面结论文件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并承诺不再犯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来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对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并承诺不再犯的,可以不予以罚款;

  (十一)建筑面积300㎡以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当事人选择不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处罚;

  第七条:“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无法当场改正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单位或个人主动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做出书面承诺并于七日内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扶贫创业项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初次免罚”,以推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整改火灾隐患为主。”对于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无法当场改正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单位或个人主动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做出书面承诺并于七日内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扶贫创业项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初次免罚”。

  “免罚清单”的制定是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消防监督执法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切实将消防监督执法由刚性监管向差异化监管、柔性监管、适度监管转变,通过消防监督执法确保社会单位依法安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激发市场活力,宝鸡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强消防法治保障。

  下一步,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依法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动包容审慎精准监管,以高质量的消防执法服务助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