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个肛门镜温州这家医院被罚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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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个肛门镜温州这家医院被罚21000元!

2024-03-16 10:24:30 新闻中心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瑞安市瑞鸿医院有限公司因存在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个肛门镜),以及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据公开资料显示,瑞安市瑞鸿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园区。

  当事人在该医院肛肠痔瘘科的治疗台上存放如下产品:1个肛门镜(生产日期:2022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4日),进价为1.192元每个,上述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至2024年1月9日案发时,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仍放在治疗台上待使用,过期后未使用。计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理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个肛门镜),并处21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另外小编发现,去年瑞安这家医院因未依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构成违法。被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依法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警告。

  同年03月02日,瑞安市瑞鸿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依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被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12000.00,并警告。